防爆安全十不原则:
1、煤矿使用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,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,不得使用。
1、煤矿使用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,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,不得使用。
2、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%以下的地点使用,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。
3、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,并取得合格证。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。
4、防爆电气设备,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“产品合格证”、“防爆合格证”、“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”及安全性能;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,方准入井。
5、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“工业试验许可证”,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,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,否则不准入井。
6、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,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检验。
7、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、维护和修理工作,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。
8、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,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,严禁继续使用。
9、防爆外壳的维修,应执行《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》,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。
10、防爆电气的维修工(兼职防爆检查员),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。